连清川:朱令案折射的正义与民意
(14)许庆雄著:《宪法入门Ⅱ:政府体制篇》,台北:月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44-51页。
习总书记指出:坚持党的领导,要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对执政党而言,宪法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在2004年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周年大会上,胡锦涛提出: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这在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宪法的法律地位最高,是法律中的法律,在我国已经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统帅地位。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这是由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作用所决定的。宪法监督,是专门国家机关对宪法实施的监督制度。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人民掌握国家权力,是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证,也是我们的国家能够经得起各种风险的可靠保证。[11] 《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76页。[29] 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328页。通常情况下,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且会期也不宜过长[50]。
我们决定问题是以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最大利益为标准,而不是以哪一部分人的利益为标准。错的,就否定,就纠正。
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行使权力,组织政府,管理国家,并且监督和有权罢免各级政权的组成人员,这是人民最大的、最根本的权利。这是一个好制度,有助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了解各地的情况。彭真同志指出,过去,地方人大一开过代表大会就没有事了,这次规定,县、省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在人大闭会期间,人民通过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来管理国家[62]。历史事实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经过实践考验适合我国国情的正确制度,只有在统一的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才能抵御外来的侵略和颠覆活动,保障整个国家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6] 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149页。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人大与一府两院不是三权鼎立的关系。人民当家作主,最根本、最重要的就是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见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98页。
[70] 以上内容,见《彭真文选》,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491—496页。的确如此,之后制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等都对专门委员会如何开展工作作了进一步规定,各专门委员会也陆续制定了各自的议事条例或办法。
第二,从实际工作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不能干预,也不好干预。彭真同志指出:人大是集体负责制。
(二)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习惯 人大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是举行会议,凡事都讲程序、开会决定。我国现行宪法对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作了明确划分。新中国成立以后,在立法过程中比较注重公民的参与,尤其是在立法工作中强调并实行走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并把这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指导思想。这就把立法工作走群众路线法定化。人大常委会在向代表大会报告中,年年都检讨这个问题,但改起来却难了。[33] 《彭真文选》,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614页。
所以,人大应当在宪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视总结和支持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探索和做法,曾充分肯定了地方两评这种监督形式[41]。
[66] 《彭真文选》,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614—615页。1983年3月5日,委员长会议确定了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的程序。
大部分议案、质询案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大会主席团对问题可以考虑得更周到些,大会的决定可以更符合实际,最终有助于加强、充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30] 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328页。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对该法作了修改,以适应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提议案(质询案)和有关部门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共同讨论,这有助于客观、全面、系统、深入地研究决定问题。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1]。
第二,人大监督的重点是对法律实施的监督。进入专题: 彭真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从广义的监督来说,还包括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预算、决算,审议工作报告,人事任免等。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制度在实行民主管理、协调劳动关系、保障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本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彭真同志说:总之,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省级人大常委会,是法律监督关系,不是领导关系。[59] 见刘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足迹》,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95—96页。
特别是,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改革开放之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监督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丰富经验,并在实践中创造了一些新的监督形式。1984年3月,彭真同志在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座谈会上开宗明义地提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仍处在一个大转变的过程中。(3)在监督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三、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单一制的共和国 (一)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主持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等19项职权。
同时,还确认了1979年地方组织法对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中国大陆不搞多党竞选,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
[47] 根据选举法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本级和乡级的选举委员会,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大常委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直接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选举法及选举办法,并对选举工作中的问题进行答复。[9] 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4页。